2015-01-01
根据十月四日第52/99/M号法令第17条之规定,财政局税务执行处为对不自愿缴纳之罚款进行强制征收的权限实体。
根据上指法令第18条之规定,非澳门居民之违反者在未缴纳罚款之前,不得进入澳门特别行政区。
在多个部门及机构之协助下,已于下列边境站设置自助柜员机,以便缴纳欠缴之罚款。非澳门居民之违反者于缴纳罚款后可进入澳门特区。
设有自助柜员机之边境站为:
- 关闸边境站警司处;
- 路氹城边境站警司处;
- 外港边境站警司处;
- 机场边境站警司处;
- 氹仔客运码头边境站警司处。
如有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咨询中心,电话:2833 68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