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资料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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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网站服务个人资料保护政策》
为使现行《个人资料保护法》有效实施,凡任何人士,尤其是已登记用户浏览和使用财政局网站提供的服务时,财政局确保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得到适当保护。
一、本政策之标的
本政策旨在遵守第8/2005号法律《个人资料保护法》的规定,确保储存于财政局网站及/或透过该网站传送资料当事人的有关个人资料,于适当的技术性安全防范措施下得到保护。
二、财政局网站服务的资料当事人
本政策所指的资料当事人包括两类:
- 为使用财政局网站提供线上服务,已于财政局登记识别帐号的用户,包括市民大众、公司代表及其雇员、其它公共部门的工作人员等。
- 会被财政局处理资料的当事人。该等资料可以是上述用户本人及/或第三者的资料。用户向财政局提供资料是遵守其义务、行使和履行法律赋予的权力或施加之义务、以及参加财政局因执行职务为目的所展开的活动和工作等。
三、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之目的
- 透过财政局网站提供的线上服务收集个人资料旨在行使其权限或由履行其它法律规定或上级厘订政策而展开必须的活动或工作。
- 浏览财政局网站一般资讯的任何人士是不会被收集个人资料的。
- 财政局展开活动范围内所收集的个人资料是适合于行使权限所需及因应此需要而调整,并且不会超越收集和之后处理之相关目的。
四、收集及处理个人资料的正当性及合法性
- 已登记用户使用财政局网站,表示其同意按第8/2005号法律第六条规定收集及处理有关个人资料。财政局必须遵守善意原则、私生活保留原则,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国际文书和现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自由和保障等,以合法和透明方式处理个人资料。
- 为实现目的所需期间内收集的个人资料应被保存。倘若该期间不是法定者,则由不同的附属单位制订该期限。该保存期结束后,应按适用情况把资料封存或注销。
- 财政局工作人员对处理个人资料负有职业保密义务,不能披露或泄露该等资料,否则适用第8/2005号法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处分。
五、资料的安全性和处理的保密性
- 资料当事人的个人资料以加密方式传送。
- 对于网站用户提供的个人资料,财政局应采取适当的措施来确保个人资料于适当和安全情况下被处理。在不妨碍法律规定具权限实体及司法机关行使职权下,无论是收集抑或处理均予以保密。
六、资料当事人的权利
除有例外的法律规定,财政局工作人员应采取适当措施和做法来确保资料当事人有效行使其权利,尤其是《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的资讯权、查阅权、更正权、反对权、不受自动化决定约束的权利及损害赔偿权等等,但不妨碍收取法定项目之费用。
二零一一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