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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明 (24日) 起生效
2015-12-28
第14/2015号法律〈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今天 (23日)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并于明日 (24日) 起生效。
为配合澳门整体交通运输政策,增加购买车辆成本,调控车辆增长数目,经修法后,汽车和摩托车的税率均有所调升。按计税价格级别,前者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调升至40%至72%,后者则调升至24%至50%(附表)。法例同时取消了专门用作旅游用途的客运车辆的税务豁免,但设有过渡规定。已取得旅游局发出的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者,若于法例生效后15日内向财政局递交税务豁免确认申请书,且附同由旅游局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仍然可以取得豁免。
另外,为简化行政程序,法例取消了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每月底前须向澳门财税厅递交M/7格式申报书,申报其上月取得、进口或移转新机动车辆,以及把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之规定。
如有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咨询 (电话:2833 6886) 或旅游局 (电话:2831 5566 )。
机动车辆税的税率表
I – 汽车
计税价格级别 (澳门币) |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 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
至10,000元 | ------- | 40% |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 | 50% | 46% |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 | 80% | 60% |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 | 90% | 72% |
500,000元以上 | ------- | 72% |
II – 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
计税价格级别 (澳门币) |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 | 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
至15,000元 | ------- | 24% |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 | 35% | 32% |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 | 40% | 42% |
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 | 45% | 50% |
70,000元以上 | ------- | 50% |
上一则
经银行转帐收取退税及给付金的登记
下一则
通告 - 自助服务机补印定期征税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