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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明 (24日) 起生效

2015-12-28

    第14/2015号法律〈修改《机动车辆税规章》〉今天 (23日) 于澳门特别行政区公报上公布,并于明日 (24日) 起生效。

    为配合澳门整体交通运输政策,增加购买车辆成本,调控车辆增长数目,经修法后,汽车和摩托车的税率均有所调升。按计税价格级别,前者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调升至40%至72%,后者则调升至24%至50%(附表)。法例同时取消了专门用作旅游用途的客运车辆的税务豁免,但设有过渡规定。已取得旅游局发出的具约束力的赞同意见书者,若于法例生效后15日内向财政局递交税务豁免确认申请书,且附同由旅游局发出的赞同意见书,仍然可以取得豁免。

    另外,为简化行政程序,法例取消了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每月底前须向澳门财税厅递交M/7格式申报书,申报其上月取得、进口或移转新机动车辆,以及把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之规定。

    如有查询,可致电财政局税务咨询 (电话:2833 6886) 或旅游局 (电话:2831 5566 )。

    机动车辆税的税率表

    I – 汽车

    计税价格级别
    (澳门币)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至10,000元-------40%
    由10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50%46%
    由200,000元以上至300,000元80%60%
    由300,000元以上至500,000元90%72%
    500,000元以上-------72%

    II – 重型摩托车及轻型摩托车

    计税价格级别
    (澳门币)
    每一级别的相应税率(a)在结算时采用的平均税率(b)
    至15,000元-------24%
    由15,000元以上至25,000元35%32%
    由25,000元以上至40,000元40%42%
    40,000元以上至70,000元45%50%
    70,000元以上-------50%

     

      上一则
      经银行转帐收取退税及给付金的登记
      下一则
      通告 - 自助服务机补印定期征税凭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