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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1/DIR/2017号传阅文件

2017-01-23

    事由:《职业税规章》—─因调整《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规定有关属不课税收益的房屋津贴和家庭津贴等的金额而更新第1/DIR/2016号传阅文件。

    鉴于经第11/2016号法律《2017年财政年度预算案》调整了第14/2009号法律附件一表一薪俸表中薪俸点100点的金额;

    鉴于第1/2014号法律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规定,房屋津贴、家庭津贴、结婚津贴、出生津贴以及丧葬津贴金额与上一段所指的金额挂钩,以及根据第8/2016号法律第一条规定调整了房屋津贴的金额;

    鉴于上述对《职业税规章》第四条e)项和f)项所指的不课税收益的各项津贴金额所作之调整,以及该等金额的订定对计算《职业税规章》第九条第二款所指豁免收益金额上限,特别是对订定私营行业雇员以及《职业税规章》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雇主的不课税收益金额上限所产生的影响;

    基此,须将第2/DIR/2003号传阅文件中第一点至第四点及第七点的金额作出以下调整,并由二〇一七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一、家庭津贴:830澳门元;
    二、结婚津贴︰3,735澳门元;
    三、出生津贴︰3,735澳门元;
    四、房屋津贴︰3,320澳门元;
    五、…………;
    六、…………;
    七、丧葬津贴︰4,565澳门元。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六日于财政局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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