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1-19
经济财政司司长行使《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六十四条赋予的职权及第110/2014号行政命令所授予的权限,并根据第267/2003号行政长官批示重新公布及经第4/2011号法律第四条修改的《职业税规章》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本批示。
一、将《职业税规章》第十条第一款所指收益从多于一位雇主处获取的第一组纳税人及不具备适当编制会计的第二组纳税人二零一七年收益的M/5式申报书的递交期限延长至二零一八年四月三日。
二、本批示自公布翌日起生效。
二零一八年一月九日。
经济财政司司长
梁维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