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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5/DIR/2018号传阅公函

2018-08-16

    事由︰《所得补充税》、《职业税》— 有关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

    1. 根据2018年7月30日公布的第8/2018号法律《聘用残疾人士的税务优惠》,当所得补充税纳税人或自资从事自由及专门职业的职业税第二组纳税人的雇主,聘用持有第9/2011号法律《残疾津贴及免费卫生护理服务的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指的残疾评估登记证的人为雇员,可享有该法律规定的税务优惠。
    2. 雇主每聘请一名残疾人士可获最高澳门币五千元的所得补充税或职业税税款扣减,并按第3点所指雇员累计的工作月数,以十二份比例计算。
    3. 受聘雇员须按月工作不少于一百二十八小时;如属下列情况,视为雇员每日工作八小时计算:
      1. 经第2/2015号法律及第10/2015号法律修改的第7/2008号法律《劳动关系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强制性假日;
      2. 第7/2008号法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3. 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伤的有薪缺勤;
      4. 第7/2008号法律第五十四条所指的产假;
      5. 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号法令第五条所指以补偿方式暂时中止劳动合同的期间。
    4. 扣减税款适用于税务优惠所涉及年度。如所涉年度尚未使用扣减的税务优惠金额,可累积至下一年度扣减,但以自税务优惠所涉年度起计五年为限。
    5. 为享有税务优惠,雇主需另行递交表格,以说明当年度聘用残疾雇员的情况,随相关年度的收益申报书一并递交财政局。本局已备有表格范本供雇主于财政局大楼、黑沙环政府综合服务大楼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于财政局网站下载。
    6. 于二零一六及二零一七年度曾聘用残疾人士的合资格雇主,如欲享受税务优惠,则须另行向财政局递交相关年度的表格。其申请期限分别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于财政局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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