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关于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的申请指引
鉴于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已于2021年4月1日生效,本局兹就申请上述法律所指的税务优惠订定下列细则性指引:
- 申请者应填写“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申请表”(可于本局网页:https://www.dsf.gov.mo下载),并附同有关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请,有关申请亦可透过电子邮箱innotech@dsf.gov.mo递交。
- 申请者需提交以下文件:
- 从事科技创新业务的计划书或报告书;
- 企业背景及业务简介;
- 企业组织章程;及
- 其他有助申请的相关文件。
- 获批准享有税务优惠资格之纳税人,如欲享有相关之税务优惠,还需按以下方式提出:
- 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
- 纳税人须于取得用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时以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并须附同批准通知书;
- 豁免市区房屋税
- 自纳税人取得享有财产移转印花税豁免之不动产当年起计五个年度,本局依职权主动作出豁免;
- 豁免所得补充税
- 自纳税人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三年内,本局依职权主动作出豁免;
- 提升员工职业税豁免额
- 纳税人须于聘用从事行政管理及科技研究发展工作的雇员时,以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并须附同批准通知书。
- 获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的不动产自给予豁免之日起计五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须于作出行为前,缴回获豁免的税款。
二零二一年五月七日于财政局
财政局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