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关于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税务优惠的申请指引
根据2023年7月1日生效的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及第19/2023号行政法规《人才引进法律制度施行细则》,现就上述法规所给予的税务优惠订定下列申请指引:
- 申请享有财产移转印花税、市区房屋税及/或所得补充税税务优惠者,须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适用于财产移转印花税、市区房屋税及所得补充税的“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的税务优惠申请表”;
- 获给予居留许可的人才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获给予居留许可时被重点考虑的产业或专业范畴的计划书及报告书;
- 获居留许可的人才拥有公司资本比例的证明文件;及
- 有助审批申请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 申请享有职业税税务优惠者,须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适用于职业税的“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的税务优惠申请表”;
- 获给予居留许可的人才的身份证明文件副本;
- 雇佣合约;
- 本地公司发出的任职声明书;及
- 有助审批申请的其他文件及资料。
- 有关申请资料备妥后,可前往本局三个服务点:南湾财政局大楼税务接待中心、政府综合服务大楼或离岛政府综合服务中心之税务接待递交申请,又或透过电子邮箱cdqq@dsf.gov.mo提交,申请表可于本局网页https://www.dsf.gov.mo下载。
- 符合享有税务优惠资格的纳税人,将获本局发出批准享有税务优惠的书面通知书。当纳税人欲享有获批准之税务优惠时,按以下方式处理:
- 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
以有偿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经营用途的不动产,应在签署须缴纳因移转财产而产生印花税之文件、文书或行为之前,以书面方式向本局提出豁免申请,并须附同获批准之书面通知书。 - 豁免市区房屋税
取得享有财产移转印花税豁免之不动产当年起计五个年度,本局依职权主动作出豁免。 - 豁免所得补充税
源自有关人才获引进时重点考虑的产业范畴的业务申报有可课税利润年度起计三年内,本局依职权主动作出豁免。 - 提升员工职业税豁免额
自获批准享有税务优惠起计三年内,本局依职权主动给予相关税务优惠。
- 获豁免财产移转印花税的不动产自给予豁免之日起计五年内移转或作其他用途,须于作出行为前缴回已获豁免的税款。
- 同一人才不论以自然人或其直接拥有超过百分之五十资本的公司的名义已享有财产移转印花税及市区房屋税的税务优惠,则不得再次享有该等税务优惠。
- 根据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对出现兼收情况的处理方式如下:
- 倘核实申请人已获得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的税务优惠资格,不论其是否已根据上述法律享受相关税务优惠,均不接受其以同一名义再次享有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规定的所得补充税、财产移转印花税及巿区房屋税的税务优惠;
- 倘核实申请人已获得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规定的职业税税务优惠者,则不接受其以同一名义再次享有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规定的职业税税务优惠,反之亦然;
- 对于已获得第7/2023号法律《人才引进法律制度》规定的所得补充税、财产移转印花税及巿区房屋税的税务优惠资格者,不论其是否已根据上述法律享受相关税务优惠,均只接受申请人以同一名义再次享有第1/2021号法律《从事科技创新业务企业的税务优惠制度》规定的职业税的税务优惠。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于财政局
局长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