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08-02
事由:評定房屋紀錄價值及租值
隨著七月二日第8/2001號法律的生效,不動產移轉的課稅方式有了實質的改變,將移轉不動產作為課稅對象的制度改為以移轉財產之文件、文書或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制度。
從立法層面來看,這個基本改變規定房屋紀錄價值及租值之間不再存在任何關係。準確而言,對轉移一項具事實上使用權和用益權財產的文件徵稅,不影響核定該項財產的價值。
然而,透過上述法律,《市區房屋稅章程》和《印花稅規章》的修改內容仍保持一定的關連。根據第四十八-M條第二款的內容,我們所指的是有關估價的問題。
有關事宜對特區不動產的估價極為重要,由於已不再特別受到稅務法律的規範,因此在行政上,須對將採用的程序作出決定。該程序考慮到在估價時,以及核定租值或房屋紀錄價值時,須繼續採用已廢止的《物業轉移稅以及繼承及贈與稅法典》第二十六條第一款之規定。
因此,本人決定︰
1) 經《市區房屋稅章程》和有關財產移轉的《印花稅規章》中所規定之委員會對租值和房屋紀錄價值進行估價後,有關結果均產生效力;
2) 倘估價之目的是核定租值,當租值一經評定後,應調整有關房屋紀錄價值,即將該租值乘以二十;
3) 倘估價之目的是核定房屋紀錄價值,當價值一經評定後,應調整有關租值,即將該價值除以二十。
財政局局長艾衛立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日
(經二零零一年八月三日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作出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