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所得補充稅》- 對於2007稅務年度首次採用《會計準則》而進行的期初調整項目的稅務處理
- 2005年12月30日公布的第25/2005號行政法規核准了《財務報告準則》和《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統稱為《會計準則》),並於2007年1月1日起強制實施。根據該行政法規第七條,《所得補充稅章程》內所指的“適當編製的會計”是指按照《會計準則》而編製的會計。因此,所得補充稅A組納稅人由2007年1月1日起,必須根據《會計準則》處理其交易事項和編製財務報表。
- 對於在2007年度首次採用新準則的納稅人,《財務報告準則》內的《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第1號 - 首次採用國際財務報告準則》以及第2/2007號經濟財政司司長批示核准的《一般財務報告準則》應用指南內的“首次採用《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處理”部分,分別對過渡期的會計調整處理要求作出了規定。
- 原則上,會計準則對首次採用新準則的納稅人,要求在首次採用的年度(對於採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的納稅人)或最早比較前期(對於採取《財務報告準則》的納稅人),對資產負債表的期初餘額進行某些必要的調整,使由首次採用新準則的年度或最早比較前期起,財務報表的內容能夠符合《會計準則》的要求。這些調整包括:
- 終止確認不符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 確認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
- 對不符合準則計量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或負債項目進行重新計量;和
- 對不符合準則分類要求的資產、負債或權益項目進行重新分類。
- 根據《會計準則》的規定,首次採用新準則時的會計調整對權益所產生的累積影響金額,應調整(首次採用年度或最早比較前期)期初累積損益賬戶。調整的結果可能使納稅人期初累積損益餘額增大或減少,期初累積損益餘額增大反映出納稅人少計了以往年度的利潤,而期初累積損益餘額減少則反映納稅人多計以往年度的利潤。
- 為了鼓勵納稅人按照《會計準則》的要求在首次採用新準則時進行適當的會計調整,同時,亦為了明確這些會計調整的結果在計算2007稅務年度及以後年度的可課稅利潤時的處理,經濟財政司司長於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批示核准以下解釋:
- a. 除以下各項規定以及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在2007年度因首次採用《財務報告準則》或《一般財務報告準則》而引致會計政策變更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而減少額可接受為2007年度損失扣除。
- b. 終止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資產項目時,如果取得該資產的支出符合《所得補充稅章程》第二十一條“為取得可課稅收益或利得,及為維持生產而須付出的負擔”的定義,納稅人可將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的賬面金額全數計入2007年度的損失扣除。如果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屬於不動產、廠場和設備或者無形資產,納稅人可以選擇以下其中一種處理方式:
- 將終止確認的資產項目的賬面金額全數計入2007年度的損失扣除;
- 採用法例規定的最高攤折率在資產餘下的有用年限內繼續進行攤折,並計入各年度的費用扣除。
- c. 終止確認不符合《會計準則》要求的已經確認的負債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除非與該項負債相關的費用在以往年度不被接受為扣除。
- d. 重新確認《會計準則》要求確認但未有確認的資產項目時,所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除非取得該項資產的支出在以往年度確認為費用時不被接受為扣除。
- e. 除稅務法例另有規定外,在2007年度因更正前期會計差錯而產生的期初累積損益的增加額(通常是由於少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多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應計入2007年度課稅,而減少額(通常是由於多計以往年度收益或少計以往年度費用而引致),可作為2007年度損失扣除。
- f. 上述的處理同樣適用於有適當會計編製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
二零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於財政局
局長
劉玉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