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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DIR/2018號傳閱文件
2018-08-06
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18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18年財政年度預算案中通過一項新的《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18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 截至2018年6月30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 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 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2019年4至6月份遞交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稅前收益,且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並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O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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