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所得補充稅》、《職業稅》— 有關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
- 根據2018年7月30日公佈的第8/2018號法律《聘用殘疾人士的稅務優惠》,當所得補充稅納稅人或自資從事自由及專門職業的職業稅第二組納稅人的僱主,聘用持有第9/2011號法律《殘疾津貼及免費衛生護理服務的制度》第二條第二款所指的殘疾評估登記證的人為僱員,可享有該法律規定的稅務優惠。
- 僱主每聘請一名殘疾人士可獲最高澳門幣五千元的所得補充稅或職業稅稅款扣減,並按第3點所指僱員累計的工作月數,以十二份比例計算。
- 受聘僱員須按月工作不少於一百二十八小時;如屬下列情況,視為僱員每日工作八小時計算:
- 經第2/2015號法律及第10/2015號法律修改的第7/2008號法律《勞動關係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所指的強制性假日;
- 第7/2008號法律第四十六條第一款所指的年假;
- 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三條第二款所指因病或意外受傷的有薪缺勤;
- 第7/2008號法律第五十四條所指的產假;
- 八月二十一日第43/95/M號法令第五條所指以補償方式暫時中止勞動合同的期間。
- 扣減稅款適用於稅務優惠所涉及年度。如所涉年度尚未使用扣減的稅務優惠金額,可累積至下一年度扣減,但以自稅務優惠所涉年度起計五年為限。
- 為享有稅務優惠,僱主需另行遞交表格,以說明當年度聘用殘疾僱員的情況,隨相關年度的收益申報書一併遞交財政局。本局已備有表格範本供僱主於財政局大樓、黑沙環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氹仔接待中心索取,或於財政局網站下載。
- 於二零一六及二零一七年度曾聘用殘疾人士的合資格僱主,如欲享受稅務優惠,則須另行向財政局遞交相關年度的表格。其申請期限分別為二零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及二零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〇一八年八月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