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由:《所得補充稅》──關於豁免2019及2020年度來自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國家的已完稅收益的稅務處理
鑑於2019及2020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繼續推行一項《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措施─“於2019及2020年度,從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收益,豁免所得補充稅,但以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者為限”,本局茲就上述措施的實務操作訂定下列細則性指引:
-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以葡文作為正式語文的國家”包括:葡萄牙、佛得角、莫桑比克、安哥拉、巴西、東帝汶、幾內亞比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及赤道幾內亞,共九個國家。
- 以下情況可視為“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
- 納稅人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或
- 倘納稅人未能提供有關收益在當地的完稅憑證,但支付稅後收益一方為當地政府部門或公營機構,而納稅人書面承諾其相關收益為稅後收益,同時交易合同內能清楚指出有關支付收益為稅後收益(非免稅收益),並能提供計算代扣稅款金額,則可視乎情況接受“有關收益已在當地完稅”之事實。
- 若取得或產生的收益已於當地享有免稅待遇,即使提供了當地稅務機關的免稅政策文件或證明,有關收益不視為已在當地完稅,仍須於本澳納稅。
- 合符資格的納稅人應於法定期限遞交上述年度的所得補充稅收益申報書時,一併申報從第1點所指的國家所取得或產生的當年度的稅前收益,且可先將已在當地完稅的收益從可課稅收益中扣除(先免後徵),但須附同相關完稅憑證以作證明,之後本局將根據納稅人的申報,在評稅時再行核實。
二O二O年一月八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