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24
v事由:關於《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的執行措施
根據《所得補充稅規章》第三條(總收益)第三款規定:“倘屬商業公司及以商業形式組成的民事公司時,其總收益將減除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與課稅年度有關的營業利潤或股息。
為適用上述規定,對於每名股東所獲分派的營業利潤或股息,經扣除相關年度適用的法定免稅額後,本局將對餘額進行結算及徵稅,並會將徵稅憑單發給股東繳納。
考慮到在稅務處理上的公平性原則、在維護國際對反逃避稅標準的合作義務、以及履行不違反稅基侵蝕與利潤移轉行動六對於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目的是同時為消除雙重徵稅、雙重不徵稅或少徵稅的情況及為不損害各方施行其關於逃避稅的法律及措施的國際承諾,因此作出以下補充說明。
對於選擇適用上述規定的商業企業,不論其股東或股份持有人的居住地或居民身份為何,將一概僅被視為澳門特區的納稅人並享有與澳門特區居民同等的稅務待遇,尤其享有法定獨立免稅額扣減,但不會被視為符合條件適用澳門特區已生效的避免雙重徵稅協定或安排的相關規定。無論如何,該商業企業仍可選擇將相關年度營業利潤在完納所得補充稅後才分派給股東或股份持有人。
二零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於財政局
財政局局長
容光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