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2-24
二零二二年一月廿四日立法會審議通過第 1/2022 號法律《修改第5/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下稱《法律》), 該法律自二零二二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法律》 旨在透過修改第 5/ 2017 號法律《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以配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的“ 稅務信息透明與交換全球論壇”有關專項及自動稅務信息交換的最新國際標準,以便進一步完善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稅務信息交換法律制度, 並讓澳門特別行政區更好地履行作為全球論壇成員的義務。
《法律》主要內容如下: | ||
(一) | 專項信息交換所涉的適用範圍擴展至退休基金及非強制性中央公積金管理實體所擁有的信息; | |
(二) | 專項交換的信息不再限於澳門特別行政區收到請求當年及之前五個稅務年度內所涉的信息; | |
(三) | 增設下列自動信息交換的違規處罰規定: | |
(1) | 對違反或規避第 211/2017 號行政長官批示附件所載的《金融帳戶信息的通用報送標準及盡職調查程序》的義務作出處罰; | |
(2) | 對金融機構未向開設新金融帳戶的客戶取得可證實其屬境外稅務居民的自證證明或相關文件作出處罰; | |
(3) | 對金融機構未於指定期限內保存有關收集信息程序所依據的證據和採取步驟的紀錄作出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