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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03/DIR/2023號傳閱文件
2023-08-25
事由:關於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稅務優惠的申請指引
根據2023年7月1日生效的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及第19/2023號行政法規《人才引進法律制度施行細則》,現就上述法規所給予的稅務優惠訂定下列申請指引:
- 申請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及/或所得補充稅稅務優惠者,須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適用於財產移轉印花稅、市區房屋稅及所得補充稅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稅務優惠申請表”;
- 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獲給予居留許可時被重點考慮的產業或專業範疇的計劃書及報告書;
- 獲居留許可的人才擁有公司資本比例的證明文件;及
- 有助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 申請享有職業稅稅務優惠者,須提交以下文件:
- 填妥適用於職業稅的“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的稅務優惠申請表”;
- 獲給予居留許可的人才的身份證明文件副本;
- 僱傭合約;
- 本地公司發出的任職聲明書;及
- 有助審批申請的其他文件及資料。
- 有關申請資料備妥後,可前往本局三個服務點:南灣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或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之稅務接待遞交申請,又或透過電子郵箱cdqq@dsf.gov.mo提交,申請表可於本局網頁https://www.dsf.gov.mo下載。
- 符合享有稅務優惠資格的納稅人,將獲本局發出批准享有稅務優惠的書面通知書。當納稅人欲享有獲批准之稅務優惠時,按以下方式處理:
- 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自身經營用途的不動產,應在簽署須繳納因移轉財產而產生印花稅之文件、文書或行為之前,以書面方式向本局提出豁免申請,並須附同獲批准之書面通知書。 - 豁免市區房屋稅
取得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豁免之不動產當年起計五個年度,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 豁免所得補充稅
源自有關人才獲引進時重點考慮的產業範疇的業務申報有可課稅利潤年度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作出豁免。 - 提升員工職業稅豁免額
自獲批准享有稅務優惠起計三年內,本局依職權主動給予相關稅務優惠。
- 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
- 獲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的不動產自給予豁免之日起計五年內移轉或作其他用途,須於作出行為前繳回已獲豁免的稅款。
- 同一人才不論以自然人或其直接擁有超過百分之五十資本的公司的名義已享有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市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則不得再次享有該等稅務優惠。
- 根據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第二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出現兼收情況的處理方式如下:
- 倘核實申請人已獲得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的稅務優惠資格,不論其是否已根據上述法律享受相關稅務優惠,均不接受其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所得補充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巿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
- 倘核實申請人已獲得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稅務優惠者,則不接受其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稅務優惠,反之亦然;
- 對於已獲得第7/2023號法律《人才引進法律制度》規定的所得補充稅、財產移轉印花稅及巿區房屋稅的稅務優惠資格者,不論其是否已根據上述法律享受相關稅務優惠,均只接受申請人以同一名義再次享有第1/2021號法律《從事科技創新業務企業的稅務優惠制度》規定的職業稅的稅務優惠。
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於財政局
局長
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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