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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示 - 2024年度職業稅收益申報
2024-12-18
一. | 按照《職業稅規章》第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茲通知職業稅第一組(散工及僱員)及第二組(自由及專門職業)無適當編製會計的納稅人,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其內須載明上年度所收取或交由其處置的工作收益,而已登記為“澳門公共服務一戶通”之用戶,亦可透過登錄財政局電子服務系統申報上述年度的工作收益。 | |
二. | 倘第一組納稅人之報酬是從單一僱主處獲得時,則可豁免遞交上述申報書。 | |
三. | 按照上述規章第十一條第一款所指具有適當編製會計的第二組納稅人(自由及專門職業),應於二零二五年一月一日至四月十五日的期間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的M/5格式收益申報書及其附件A,並須附同下列文件: | |
一) | 更正過賬或調整過賬前或後的試算表或總賬目累進結算表及營業決算表; | |
二) |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d)項所指M/3格式的有形及無形資產攤折表及M/3A格式的資產變賣及報銷明細表; | |
三) | 《所得補充稅規章》第十三條第一款e)項所指M/4格式的備用金變動表。 | |
四. | 所有僱主須於二零二五年一月及二月份內向澳門財稅廳遞交一式兩份、載明上年度獲支付工作收益的僱員或散工的M3/M4格式僱員或散工名表。 | |
五. | 根據《職業稅規章》的規定,欠交收益申報書或僱員或散工名表,或其內申報資料不正確,可被科處澳門元伍佰至伍仟元的罰款。 | |
六. | 有關人士可以到財政局大樓稅務接待中心、政府綜合服務大樓及離島政府綜合服務中心索取上述表格。 | |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
局長
容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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