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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辆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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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进口新机动车辆供进口者自用或者参与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以上行为均须征收机动车辆税。

机动车辆税之纳税主体

  • 将新机动车辆移转予消费者之自然人或法人;
  • 进口新机动车辆供自用之自然人或法人;
  • 将新机动车辆拨作自用之新机动车辆商业循环的经济参与人(特别是出售者、进口商及出口商);
  • 使发票、收据或其他文件上不当地注明机动车辆税结算之自然人及法人;
  • 获豁免机动车辆税之自然人及法人将有关车辆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或以任何方式将有关车辆移转予第三人用作异于获批给税务豁免所定用途者;
  • 不遵守《机动车辆税规章》规定之获豁免税项之自然人及法人。

税务价格

机动车辆以税务价格为计税基础,税务价格由机动车辆估价委员会厘定【税务价格-机动车辆税连结】。

税率及计税方式

  • 机动车辆税的税率为累进式,将新机动车辆的税务价格乘以机动车辆税的税率表相应之税率以得出应缴税款金额,纳税主体亦可下载机动车辆税模拟计算器【模拟计算器连结】,输入税务价格,计算出有关车辆之应缴税款金额。
  • 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新机动车辆享有税款百分之五十扣减,上限为澳门元六万元。

责任与义务

纳税主体于发生应税事实后15日内,必须透过M/4格式结算申报表【表格连结】,向本局申报及结算税款,并以M/5格式缴纳凭单缴纳税款。

豁免机动车辆税

符合豁免之法律依据【相关法律连结】可获豁免机动车辆税,其中属国际机构及组织、驻澳领事代表处、公益法人、行政公益法人、由法律或特许合同获豁免之实体,以及对行为之豁免,都应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行政行为确认,利害关系人在车辆移转前向财政局递交申请书【表格连结】及按情况附同具约束力意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