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1-13
財政局
通告
財產移轉印花稅的豁免
根據第13/2025號法律通過的2026年財政年度預算案第十二條規定,豁免徵收於二零二六年財政年度作出以有償方式取得用作居住用途的不動產的文件、文書及行為所涉及的金額至$6,000,000.00(澳門元陸佰萬元)相關的印花稅。為此,特通告如下:
一、獲給予豁免的取得人須同時符合下列要件:
(一)成年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
(二)從未享有本條規定的豁免。
二、如某一不動產的取得人為兩名或以上的自然人,且其中至少一名取得人符合上款規定的要件,則適用下列規定:
(一) 其他取得人與符合上款規定的要件的取得人之間具有配偶關係而不論其婚姻財產制度,或具有直系血親或姻 親、二親等內的旁系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未曾享有本條所指的稅務豁免,則仍有權在稅額上按其在共同取得中 的比例獲得其應得的稅務豁免;
(二) 上項所指以外的情況,僅符合上款規定的要件的取得人,才有權在稅額上按其在共同取得中的比例獲得其應得 的稅務豁免。
三、為受惠於上指豁免,符合上述兩款規定要件的取得人,須自有關文件、文書或行為作出之日起三十日內附具適當的 證明文件向財政局遞交確認豁免財產移轉印花稅之申請書。
四、本條的規定不免除符合豁免要件的取得人須履行的申報義務,亦不影響適用就不履行該等義務所定的罰則。